調整題項 | 過去調查方式 | 調整後調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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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教師人力 | 104學年度之前,由各校自行統計該校的體育專長教師、非體育專長教師總人數,並計算該校之性別、年齡、年資等。(高中以下學校僅調查專任教師) | 105學年度起,改為各校須將每位教師之性別、體育專長別、出生年、教學年資、擔任國手資歷等基本資料,上傳至填報系統。(無論體育課授課教師為專任教師或是代理、代課教師,均需填入系統中;惟目前統計時僅先計算專任教師人數) |
運動代表隊 | 104學年度之前,由學校端填入該校不同運動種類代表隊之生理男性、生理女性人數。計算代表隊數量時,生理男性、生理女性分別計算乙次。 | 105學年度起,為確認代表隊均有專兼任教練帶隊,故將運動代表隊與教練資料併同填報。依前述定義,該隊有教練者才計算代表隊。而同一位教練同時帶生理男性、生理女性代表隊者,視為一個隊伍。 |
運動社團 | 104學年度之前,由學校端填入該校不同運動種類社團之生理男性、生理女性人數。計算運動社團數量時,一校僅計算同一運動種類社團乙次。 | 105學年度起,為確認社團均有社團指導老師,故將運動社團與社團指導老師資料併同填報。 |
體育班 | 104學年度之前,由各校自行統計該校不同年級體育班之班級數、學生總人數。 | 105學年度起,為精確蒐集不同運動種類之體育班學生人數,故由學校端依照該校所培訓之運動種類,分別填入不同年級之學生人數,據以計算各運動種類之培訓情形。 |
本期學生活動中心及體育館,採行民國91年06月10日公布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進行統計,區分學生活動中心、綜合活動場館、體育館三類。惟調查結束後,民國 108 年07月24 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並於110學年度調查時,重新依據新法規進行盤點。以下為110學年度後調查之定義
場館 |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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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活動中心 |
- 空間面積應考量基地大小、學生人數及實際需要,妥為規劃。 - 應依實際需要配備可折合收藏之桌椅。 - 內部空間應包括舞台、視聽音響控制室、器材存放室、學生活動空間等。 - 空間之規劃設計,應能提供多目標之用途,例如:作為一般教學活動、社團活動、體育活動之用,並可作為集會場所及風雨操場之用。 |
綜合活動場館 | 為發揮建築物多目標用途,可將禮堂、游泳池、桌球室,社團教室,韻律教室、辦公室、表演劇場結合為綜合活動場館,惟在設計上應注意將乾溼區作區分。 |
體育館 |
- 體育館面積至少要能容納一座標準籃球場,其寬度為18至22公尺,長度為26至32公尺,並應注意預留前後左右之緩衝區。 - 體育館內應附設器材室、更衣室、淋浴設備、廁所,若挑高空間足夠,可設置看台。看台可採收放設計,並注意其安全維護。 |
各項規範 | 學生活動中心 | 體育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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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以學生活動為主,供儀典、節慶、藝文表演、專題演講、大團體教學及年級活動等用途。 | 以體育活動為主,並應符合體育比賽使用(設計時應明確考量符合標準認證之比賽場地)。 |
內部空間 | 包括準備室(排練室)、更衣室、廁所、視聽音響控制室、器材存放室等。 |
1. 包括各種小型運動空間(體適能室、桌球室、韻律室、國術房等)及管理室等。 2. 應設置淋浴間。 3. 至少符合一項比賽種類或項目之認證標準。 |
面積 | 不要求 |
1. 體育館可單獨設置,至少800-1200平方公尺,室內凈高9公尺至12公尺,至少能容納一座標準籃球場,並應注意預留前後左右之緩衝區3公尺以上。 2. 至少符合一項比賽種類或項目之認證標準。 |
舞台 | 必要 | 非必要 |
燈光 | 不要求 |
1. 沿天花四週頂端設置(向場內交叉斜射),並宜設維修通道。 2. 至少符合一項比賽種類或項目之認證標準。 |
座位 | 可採固定或收放設計-300人為原則 |
1. 看臺可採固定或收放設計。 2. 採固定式之座位應至少符合一項比賽種類或項目之認證標準。 |
地坪 | 不要求 |
1. 地坪宜採具彈性之木質地板或化學材質之運動面層。 2. 至少符合一項比賽種類或項目之認證標準。 |
牆面 | 不要求 | 牆面應避免運動者逆光,並降低屋頂及牆面之回音。建議盡量利用屋頂間接光或半透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