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填報內容(題項定義)
Q1:填報學校體育統計有哪些注意事項?
- 學校體育統計為公務統計,全國每一所學校都要填報,比較特別的是,因為部分學校有多個學制,如附設國中或是附設國小,因此有些以[學制]為填報單位的問卷(如課程、適應體育),就必須填入不同學制的數據。而運動場館則僅能歸屬一所學校,所以均統一計算於最高學制的學校。
- 除設有體育班的學校需於新學年度再次確認學校體育班的班級數與人數外,其餘問卷內容的調查時程均為填報當學年的資料(即107年7月31日前填報106學年度(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的學校體育資料)。
- 首次登入的密碼均預設為各校學校代碼(選出所屬學校,並點選“查詢學校代碼”按鈕後即可查詢)。進入系統後需更改密碼,以維護資訊安全。填報結束若要列印問卷可從瀏覽器→檔案→列印,或是選擇填報系統左方選單「列印」的按鈕。
- 部分問卷需要校內其他單位協力填報(如適應體育),可請校長或主任逕向各處室進行協調,並讓各處室瞭解,此份問卷為國家公務統計,並非體育組的問卷,尚請務必配合。
- 填報問卷中的單選題都為必填,複選題只需要勾選有的項目,若無特定項目的數值填空題,請填0。
- 每年的填報時程約於學年度結束前,請務必在學年度結束前完成填報,並將學校體育數據列入新舊任體育主管的移交項目。
Q2:國小體育專長教師的資格認定?研習相關規定?
國小體育專長教師的認定,依據教育部一般性補助款的說明,具備下列七項資格則列為國小體育專長教師:
- 指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之國小體育教師。
- 取得大專校院體育相關系所進修學分8學分以上之國小體育教師。
- 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C級以上教練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 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C級以上裁判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 具體育署核發之「體育專業證照」(包括:國民體能指導員證、登山嚮導員證、運動傷害防護員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 具有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具授證資格的民間團體所授與之救生員證、山域嚮導證及經中華民國體育學會核發之學生體適能指導員之國小體育教師。
- 取得體育署核發之體育教學模組種子教師證明書及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具授證資格團體所授之體育教學模組教師證明書之體育教師。(106學年度新增資格)
而研習時數的認定,由於學校體育統計年報採學年度,故有於該學年度(如106學年:106.08.01-107.07.31)參與研習的時間計算才能計算。
其中體育專長教師的研習時數至少6小時、非體育專長教師的研習時數至少12小時
研習內容只要是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辦理與體育教學相關之研習活動即可計算之。
Q3:同一所學校有不同學制要分開上傳嗎?(不用喔~系統已整合)
目前我國許多學校有附設國中部,或是有些學校同時具有國中、小兩個學制。若是附設國中部的學校,由於學校代碼是一樣的,所以從高中職端進入,同時填寫國中、高中職兩學制的資料。若是同時具有國中、小兩個學制的學校,由於學校代碼不同,目前已經整合於較高學制登入系統,再續填較低學制的數據。
若是您的學校於填報登入時尚未整合,需分別登入的話,煩請來電,我們會特別為您處理,以便於學校端填報數據。
Q4:體育班、專任運動教練的定義與填報?
學校體育統計調查的體育班,需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設立的體育班才為調查對象。凡是屬於縣市政府核定體育資源班,因仍有運動績優學生,故填報【運動績優生】問卷。
※ 105學年度起,除體育班外,學校有以獨招或甄審、甄試招收運動績優學生須填報相關培訓項目與學生人數
專任運動教練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者,或是依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聘僱任者,以及於學校內全職擔任運動教練工作的「專職運動教練」,均為重點填報的對象,學校端需填入各項資格的人數,並連結至【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https://athletic.ccu.edu.tw/Excellent/Homepage/)續填各運動教練專長等基本資料,以做為計算各縣市應聘、實際聘用專任運動教練的統合視導指標。
【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聯絡人:國立中正大學體育研究發展中心 電話:05-2720411 #51388或#51312。
Q5:【綜合活動場館】、【學生活動中心】和【體育館】要怎麼區別?
請確認【綜合活動場館】、【學生活動中心】和【體育館】的差異,並請學校端依現況確實填報數量。
- 綜合活動場館
▲為發揮建築物多目標用途,可將演藝廳、游泳池、表演藝術教室、多目的空間、體育館/活動中心結合為綜合活動場館,惟在設計上應注意將乾溼區作區分。
- 學生活動中心
▲空間面積應考量基地大小、學生人數及實際需要,妥為規劃。
▲應依實際需要配備可折合收藏之桌椅。
▲內部空間得包括舞台、視聽音響控制室、器材存放室、學生活動空間。
▲空間之規劃設計,應能提供多目標之用途,例如作為一般教學活動、社團活動、體育活動之用,並可作為集會場所及風雨操場之用
- 體育館
▲體育館可單獨設置,面積八百至一千六百平方公尺,至少能容納一座標準籃球場,室內淨高與前後左右之緩衝區依照各類球場設置標準。球場之劃設,至少符合一項比賽種類或項目之認證標準。
▲體育館內應附設器材室、更衣室、淋浴設備、廁所,並得設置舞台及準備室,若挑高空間足夠,可設置看台,看台可採固定或收放設計,並注意其安全維護。體育館地坪,宜採具彈性之木質地板或化學材質之運動面層。